2023年8月,严某被某公司安排在某建设项目从事塔吊司机工作,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年9月,严某在下班途中与肖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经调解,严某与肖某就事故损害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严某的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等后期损失由严某自己承担。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及相关部门鉴定,严某构成工伤、伤残十级。因与某公司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严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严某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18.4万余元。某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某公司上诉称,在交通事故中,严某与肖某已达成和解协议,由严某、肖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严某的治疗、护理、误工、伙食补助等后期损失由严某自己承担。该和解协议对严某具有约束力,其已放弃向对方索赔的权利,公司不应再就该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应在工伤赔偿责任中予以扣除。
严某则主张,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且已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应全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其与肖某的和解不影响向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严某在下班途中与肖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为严某缴纳社会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支付严某的工伤待遇。
关于医疗费,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本案中,严某与肖某达成和解协议,放弃向肖某主张医疗费,导致某公司就该部分医疗费无法行使追偿权,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严某自行承担,就其放弃的本应由肖某承担的50%医疗费5000余元,不得向某公司主张,法院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对被上诉人严某自愿放弃的、本应由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的部分医疗费,依法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减,上诉人某公司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7.9万余元。
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又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待遇赔偿,但医疗费有明确规定不能重复赔偿。若劳动者与侵权人达成和解时放弃医疗费索赔,将导致用人单位追偿权落空,其后果由劳动者自负。建议劳动者在和解前充分评估权利放弃的法律影响,避免因约定不明损害自身权益。用人单位亦应依法缴纳社保,降低工伤赔偿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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